本標準規定了汙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製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製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汙水監測技術規範部分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002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 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製定的內容;
——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汙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
——刪除了建設項目汙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
——修改了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中汙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等相 關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涉及到汙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監測方案的製定
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監測目的、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采樣頻次、采樣器材、現場測試儀器、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采樣安全以及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措施等。
排放口設置要求
1、排放口應滿足現場采樣和流量測定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廠界內,或廠界外不超過10m的範圍內。
2、汙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監測斷麵應為矩形、圓形、梯形等規則形狀。測流段水流應平直、穩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汙的,須設置一段能滿足采樣條件和流量測量的明渠。
3、汙水麵在地麵以下超過1m的排放口,應配建取樣台階或梯架。監測平台麵積應不小於1m2,平台應設置不低於1.2m的防護欄。
4、排放口應按照GB15562.1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並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監測人員的安全,經常進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證汙水監測點位場所通風、照明正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場所應強製設置通風係統,並安裝相應的氣體濃度安全報警裝置。
5、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的排放口不得隨意改動。因生產工藝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排放口時,須按1~4的要求重新確認。
監測點位設置
1、汙染物排放監測點位
在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對於環境中難以降解或能在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長遠不良影響,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根據環境管理要求確定的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監控的水汙染物,在含有此類水汙染物的汙水與其他汙水混合前的車間或車間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如果含此類水汙染物的同種汙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排汙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對於其他水汙染物,監測點位設在排汙單位的總排放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2、汙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監測點位
監測汙水處理設施的整體處理效率時,在各汙水進入汙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各汙水處理單元的處理效率時,在各汙水進入汙水處理單元的進水口和汙水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
3、雨水排放監測點位
排汙單位應雨汙分流,雨水經收集後由雨水管道排放,監測點位設在雨水排放口;如環境管理要求雨水經處理後排放的,監測點位按1設置。
監測準備
1 采樣器材和現場測試儀器的準備
1.1 采樣器材主要是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應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準備合適的采樣器材,如要求不明確時,可按照附錄A執行。
1.2 采樣器材的材質應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在樣品采集、樣品貯存期內不會與水樣發生物理化學反應,從而引起水樣組分濃度的變化。采樣器具可選用聚乙烯、不鏽鋼、聚四氟乙烯等材質,樣品容器可選用硬質玻璃、聚乙烯等材質。
1.3采樣器具內壁表麵應光滑,易於清洗、處理。采樣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使用靈活、方便可靠,沒有彎曲物幹擾流速,盡可能減少旋塞和閥的數量。樣品容器應具備合適的機械強度、密封性好,用於微生物檢驗的樣品容器應能耐受高溫滅菌,並在滅菌溫度下不釋放或產生任何能抑製生物活動或導致生物死亡或促進生物生長的化學物質。
1.4 汙水監測應配置專用采樣器材,不能與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樣品的采樣器材混用。
1.5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選擇現場測試儀器。
2 輔助用品的準備
準備現場采樣所需的保存劑、樣品箱、低溫保存箱以及記錄表格、標簽、安全防護用品等輔助用品。
現場監測調查
現場監測期間,監測人員應對排汙單位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做好相應的記錄,由排汙單位人員確認。
現場監測調查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和監測點位的基本信息、監測期間是否正常生產及生產負荷、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及運行負荷、汙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等。
采樣方式和采樣頻次
1 采樣方式
1.1 基本要求
采集的水樣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汙水的水質情況,滿足水質分析的要求。水樣采集方式可通過手工或自動采樣,自動采樣時所用的水質自動采樣器應符合HJ/T372的相關要求。
1.2 瞬時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瞬時采樣:
a)所測汙染物性質不穩定,易受到混合過程的影響;
b)不能連續排放的汙水,如間歇排放;
c)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汙染物,或特定時間的汙染物濃度;
d)需要得到汙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變化情況的數據;
e)需要得到短期(一般不超過15min)的數據以確定水質的變化規律;
f)需要確定水體空間汙染物變化特征,如汙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斷麵和(或)深度的變化情況;
g)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瞬時水樣的情況。當排汙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有汙水處理設施並正常運行,其汙水能穩定排
放的(濃度變化不超過10%),瞬時水樣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采樣時間段內的采樣濃度。
1.3 混合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混合采樣:
a)計算一定時間的平均汙染物濃度;
b)計算單位時間的汙染物質量負荷;
c)汙水特征變化大;
d)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混合水樣的情況。混合采樣包括等時混合水樣和等比例混合水樣兩種。
當汙水流量變化小於平均流量的20%,汙染物濃度基本穩定時,可采集等時混合水樣。當汙水的流量、濃度甚至組分都有明顯變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樣。等比例混合水樣一般采用與流量計相連的水質自動采樣器采集,分為連續比例混合水樣和間隔比例混合水樣兩種。連續比例混合水樣是在選定采樣時段內,根據汙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連續采集的混合水樣。間隔比例混合水樣是根據一定的排放量間隔,分別采集與排放量有一定比例關係的水樣混合而成。
2 采樣頻次
2.1 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相關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對采樣頻次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2 如未明確采樣頻次的,按照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於2h;生產周期大於8h,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於4h;每個生產周期內采樣頻次應不少於3次。如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於4h,每個生產日內采樣頻次應不少於3次。排汙單位間歇排放或排放汙水的流量、濃度、汙染物種類有明顯變化的,應在排放周期內增加采樣頻次。雨水排放口有明顯水流動時,可采集一個或多個瞬時水樣。
2.3 為確認自行監測的采樣頻次,排汙單位也可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周期在8h以內的,每小時采1次樣;周期大於8h的,每2h采1次樣;但每個生產周期采樣次數不少於3次;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
采樣位置的選擇
采樣位置應在汙水混合均勻的位置,如計量堰跌水處、巴歇爾量水槽喉管處等。
樣品采集
1 采樣前要認真檢查采樣器具、樣品容器及其瓶塞(蓋),及時維修並更換采樣工具中的破損和不牢固的部件。樣品容器確保已蓋好,減少汙染的機會並安全存放。注意用於微生物等組分測試的樣品容器在采樣前應保證包裝完整,避免采樣前造成容器汙染。
2 到達監測點位,采樣前先將采樣容器及相關工具排放整齊。
3 對照監測方案采集樣品。采樣時應去除水麵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攪動水底部的沉積物。
4 采樣前先用水樣蕩滌采樣容器和樣品容器2~3次。
5 對不同的監測項目選用的容器材質、加入的保存劑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樣體積等,須按照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執行;如未明確要求,可按照附表A執行。
6 采樣完成後應在每個樣品容器上貼上標簽,標簽內容包括樣品編號或名稱、采樣日期和時間、監測項目名稱等,同步填寫現場記錄。
7 采樣結束後,核對監測方案、現場記錄與實際樣品數,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補采或重采。如采樣現場未按監測方案采集到樣品,應詳細記錄實際情況。
8 其他要求
a)部分監測項目采樣前不能蕩洗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揮發性有機物、微生物等;
b)部分監測項目在不同時間采集的水樣不能混合測定,如水溫、pH值、色度、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餘氯、微生物、放射性等;
c)部分監測項目保存方式不同,須單獨采集儲存,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氰化物、餘氯、微生物等;
d)部分監測項目采集時須注滿容器,不留頂上空間,如生化需氧量、揮發性有機物等。